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遷讓房屋等
TPEV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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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24號
原 告 謝春美
被 告 曹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號10樓之3房屋騰空遷讓返
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8,7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790,9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
合 計 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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