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7號
被 告 酈頤中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敗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55元,應徵收上
訴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