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宜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酈頤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4,545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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