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借款
TPEV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江宜芳
被 告 臧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239元,及其中新臺幣171,949元自民
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9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98,2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198,239元,故訴訟費用中2,10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2,100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