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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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96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黃文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圖書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並提起抗告。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查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法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
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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