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TPEV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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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0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劉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982元,及其中新臺幣215,477元自民
國98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95,505元自民國98年6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11,98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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