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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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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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鐘秀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
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
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陳鐘秀惠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1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
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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