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2號
原 告 賴素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簡茂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係就
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42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
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查
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
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損害,而原告起訴請求之修車費
用、安全帽費用之損害賠償,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
生之損害,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此部分之訴自
應另徵裁判費。又原告關於上開財物損害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0元(11,350元+900元=12,25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害部分之訴,僅就原告所請求醫
療費用、看護費、醫療消耗品、保健品、不能工作之損失及精神
慰撫金部分為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