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立緦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定宇
訴訟代理人 葉衣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而上訴人迄
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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