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返還借款
TPEV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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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33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
被 告 趙聰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慶豐商銀)申請2筆貸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第2項
所示之金額未償,嗣慶豐商銀先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中華
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中華公司再
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祈
福公司),祈福公司復讓與債權予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
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為本件之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2份、還款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3份、債權讓與金額
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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