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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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307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0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清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
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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