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TPEV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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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鄭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912元,及其中新臺幣229,968元自民
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31,9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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