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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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上訴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瑞創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王建焜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113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81元(23,401元+371,335元-
189,755元=204,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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