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嘉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士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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