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幸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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