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0號
原 告 玩具將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宏
訴訟代理人 莊智翔律師
被 告 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凡
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楊子凡於民國110年年底,透過通訊
軟體LINE,向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紀冠宏訂貨,雙方約
定先由原告代被告進貨,待被告到店內取貨後再交付貨款。然
被告於111年1月12日,向原告表示無法一次清償貨款,請求原
告先以LINE記事本紀錄被告所訂之玩具貨品及積欠價金,日後
再慢慢清償,不再開立收據。兩造於111年1月11日至同年0月0
0日間往來之交易內容,有關貨物品項、積欠價金、還款金額
等內容均如實記載於Line記事本,被告尚積欠原告共計新臺幣
(下同)353,035元。又原告於111年5月28日,已向被告請求
交付價金,惟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自110年年底至000年0月
間,陸續向原告進貨,且被告曾在111年1月12日匯款8萬元(
付款帳號:000000000000,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予原告、11
1年3月11日給付原告1萬元貨款,足證兩造間買賣關係確實存
在。
㈡000年00月間原告代表人紀冠宏與被告代表人楊子凡因經營理念
不合拆夥時,雙方達成協議由「紀冠宏以40萬元買回楊子凡、
趙本寰於原告公司之出資額,並包含楊子凡、趙本寰二人過去
作為原告公司股東之分潤」。110年初,原告代表人紀冠宏、
被告代表人楊子凡、訴外人趙本寰與張博閔等4人共同創業,
以個人工作室在網路上透過露天市集、蝦皮購物與臉書社團銷
售玩具或模型等。嗣訴外人張博閔以個人生涯規劃為由退出經
營,並改由訴外人吳思琪加入經營。110年上半年間,原告代
表人紀冠宏、被告代表人楊子凡、訴外人趙本寰與吳思琪(下
稱「上開四人」)決議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於000年0月間經新
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玩具將軍有限公司」(即原告),雖然上
開4人均為股東而有4分之1出資額(各125,000元),但實際上
原告公司資本額50萬元均為紀冠宏1人所出,再分別以上開4人
名義,匯入125,000元至原告公司籌備處銀行帳戶,完成原告
公司設立登記,且開始經營實體店面(原店址:臺北市○○區○○
街00號,現店址為: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又原告公司
設立登記後,紀冠宏與吳思琪負責實體店面之經營;楊子凡負
責與代理商之接洽和採購,而趙本寰負責網路經營與行銷。然
而,由於楊子凡與趙本寰2人無法確實控管成本,致原告公司
經營出現狀況。上開4人自覺經營理念不合決議另尋合作模式
,故由楊子凡與趙本寰另設立登記「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
即被告),且上開4人均為股東而有4分之1出資額,並約定被
告公司所在地,與原告公司同樣均登記為「臺北市○○區○○街00
0號1樓」。此外,倘被告公司有進貨之需求時,均會由原告公
司先向代理商進貨後,再由被告向原告取貨並交付貨款。基於
雙方朋友間之信賴關係,故被告在向原告進貨時,兩造均未另
簽訂契約或開立收據,僅以Line對話紀錄與記事本作為訂貨、
交貨之證明。兩造分別經營一段期間後,紀冠宏與吳思琪認為
與楊子凡、趙本寰2人經營理念實在差距過大,故兩造於110年
11月達成協議,由紀冠宏代表原告給付被告40萬元後,由紀冠
宏與吳思琪承受楊子凡與趙本寰2人於「玩具將軍有限公司」
之出資額、買回股份,其中並包含楊子凡、趙本寰2人作為原
告股東之分潤。在此之後,雙方約定徹底分開經營,此亦有原
告最新公司章程為證(見章程第六條「本公司股東及其出資額
為如下:紀冠宏出資額250,000元、吳思琪出資額250,000元」
)。不過,楊子凡與趙本寰2人至今仍未變更被告公司所在地
,故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仍顯示「臺北市○○區○○街000號1
樓」為公司所在地。綜上,被告抗辯空言:「紀冠宏協議以原
告公司內現有及將來進貨之商品做為抵償,換取楊子凡出讓股
份」、「原告負責人紀冠宏,至今尚未結清購買楊子凡股份所
應交付抵償用之商品」等云云,均未提出任何相關事證,全與
事實不符,自不可採。而110年底被告代表人楊子凡,透過通
訊軟體LINE向原告代表人紀冠宏訂貨後,表示無法清償貨款,
原告遂於111年5月28日再向被告請求交付價金,被告仍置之不
理,甚至直接封鎖紀冠宏之LINE聯絡方式。
㈢被告代表人楊子凡於110年年底至111年3月期間,均有與原告代
表人紀冠宏以Line作為商業往來之紀錄,甚至在111年1月12日
楊子凡親自以訊息表示:「用個記事本打欠多少還有公司帳戶
」、「記事本打匯款日期然後扣總額」等語,並於當日以被告
之公司銀行帳戶匯款8萬元至原告公司帳戶。上開Line對話與
記事本,雖被告否認,但均確實為紀冠宏與楊子凡間之紀錄。
再者,被告辯稱原告未交付買賣標的物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惟楊子凡除了與紀冠宏間有商業往來紀錄之外,更於111年3月
9日表示「沒錢了啦」、「不能轉」、「短期內都不行」;111
年5月31日表示「娃娃機跟耳機有一半算我們的」、「剩下貨
款我們搞不好年底就不做了」、「也只能還你」等語。倘原告
自始未交付買賣標的物予被告,或被告從來沒有拿到買賣標的
物,何以被告代表人楊子凡要向紀冠宏表示「不能轉錢」、「
只能還你」?且被告確實有向原告訂貨並積欠買賣價金,此亦
有紀冠宏與被告股東、實際執行業務之人趙本寰之Line對話紀
錄為證,顯見被告取得買賣標的物後,因為經營不善,至今仍
無法交付原告買賣價金353,035元。被告代表人楊子凡逕自封
鎖原告代表人紀冠宏之LINE訊息後,紀冠宏後續即向被告公司
出資人即趙本寰聯絡,處理後續貨款之問題。趙本寰於111年9
月7日Line對話訊息中,承認被告確實積欠原告約35萬元之貨
款,但因為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甚至到112年初趙本寰亦
無法聯繫到楊子凡本人,對於紀冠宏後續催款之訊息,亦置之
不理。是以,被告自110年年底至000年0月間陸續向原告進貨
,且被告亦曾於111年1月12日匯款8萬元予原告、同年3月11日
給付1萬元貨款,足證兩造間買賣關係確實存在。又被告所負
債務扣除已還款項9萬元後,尚積欠原告買賣價金353,035元(
計算式:313,025元+娃娃機台跟耳機40,000元=353,035元),
此有Line記事本紀錄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亦未曾為反對表
示,應認為不否認對原告負有353,035元之貨款債務。
㈣原告法定代理人紀冠宏與被告法定代理人楊子凡間之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均為真實,且原告另能提出紀冠宏與被告公
司出資人趙本寰之對話紀錄原本,證明被告積欠貨款之事實。
楊子凡與趙本寰設立登記「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即被告)
,原是希望能與被告間以「總公司」與「分公司」間之關係經
營,故被告公司所在地與原告同樣均登記為「臺北市○○區○○街
000號1樓」;且只要被告有進貨之需求時,均會由原告先向代
理商進貨後,再由被告向原告取貨並交付貨款,兩造均未另簽
訂契約或開立收據,僅以Line對話紀錄與記事本作為訂貨、交
貨之證明。而紀冠宏原本就有截圖保留與楊子凡間之Line對話
紀錄,後來因為更換手機等因素,無法完整保留與楊子凡間的
Line對話紀錄原本。惟上開對話紀錄當中不僅有完整的截圖時
間,尚有楊子凡以被告公司名義匯款8萬元之匯款紀錄,此亦
有原告公司銀行交易明細為證,甚至還有原告向代理商訂貨之
銷貨憑單。上開Line對話與記事本,均確實為紀冠宏與楊子凡
間之對話紀錄,上開截圖內容均非紀冠宏能以後製方式修改,
均屬真實。又被告所積欠之買賣價金353,035元中,其中10萬
元是紀冠宏協議以40萬元買回楊子凡、趙本寰2人之股份後,
被告應另外返還之金額;又其中33,000元是原告代被告向廠商
預繳之保證金,併予敘明【見原證2-2第1頁,記載之「10萬元
+33000(J哥)】。其餘積欠款項以及商品型號之列表,整理
如附表所示,並有原告整理之訂貨記錄為證。
㈤綜上,原告於111年5月28日已向被告請求交付價金,惟被告仍
置之不理,故被告於111年5月28日,即陷於給付遲延,應自該
請求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爰依兩造間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㈥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53,035元,及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楊子凡本為玩具將軍有限公司即原告公司之股東之一,000年00
月間因與原告公司之負責人紀冠宏經營理念不同而拆夥,拆夥
時紀冠宏並未以金錢購買楊子凡之股份,而係協議以原告公司
內現有及將來進貨之商品做為抵償,換取楊子凡出讓股份,楊
子凡另行開設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後兩造雖偶有相互叫貨支
援之狀況,但商品款項均已結清,反倒是原告負責人紀冠宏,
至今尚未結清購買楊子凡股份所應交付抵償用之商品。原告起
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自應就兩造間就成立買賣契約及買賣之
標的、價金、數量負舉證責任,然原告就此節未舉證以實其說
,蓋原告所提證據為影本,被告否認該證據形式上真正,應由
原告提供原本(手機或電腦紀錄)證明證據之真正。兩造於113
年1月19日進行勘驗原告手機內容,原告未能提出LINE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內容原本供被告確認核對,故未能確認原證1、2、
8、10截圖之真實性,自不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現今科技發
達,圖片均可以後製方式修改,細觀原證1、3號之對話紀錄,
無法認定係被告與原告之對話紀錄,若原告欲使用此一證據,
自應提出原本供被告核對,並證明該聊天訊息係被告所為,再
觀原證2號之記事本影本,根本看不出與被告有何關聯性,可
認並非兩造間之記事本。原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買賣契
約存在,亦未能說明買賣之標的、價金、數量,泛稱被告有積
欠貨款,自無從單憑原告空口白話而遽認兩造間有貨款未清償
之事實。
㈡縱認兩造間存在有買賣契約,原告尚未交付其所稱買賣標的,
被告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請求原告同時為對待給付。原告
尚未給付其所稱之買賣標的,此觀原告未提供任何簽收單據自
明,若本院認兩造間有買賣關係存在,則買賣標的物之交付與
價金之支付具有對價關係,被告就此為同時履行抗辯,即屬有
據等語。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
其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約定取貨,因無法1次清償貨款,
請求原告先以LINE記事本紀錄被告所訂之玩具貨品及積欠價金
,日後再慢慢清償,故不再開立收據,而依其提出之Line記事
本之記載,被告尚有積欠原告共計353,035元,被告依兩造買
賣契約之約定,應給付購買貨品之價款353,035元等節。業經
被告否認有買賣契約存在,或兩造間有積欠前開貨款之情事。
則依前說明,原告即應就其主張之上揭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之貨
品成立有買賣關係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然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買賣價金,無非僅以Line對話紀錄中,該內
存之記事本紀錄之玩具貨品及積欠價金等項目內容,而主張被
告有訂購貨品及積欠買賣價金,然被告業已否認該Line對話紀
錄之真實性,並否認為被告之LINE對話記錄,則原告就該Line
對話紀錄中該記事本所紀錄玩具貨品及積欠價金等項目確為兩
造間就已有約定之買賣貨品所為之對話等情,即應先舉證證明
。
⒉然而,原告始終無法提出該等Line對話之原始存檔記錄或留存
檔案紀錄之手機以供參照,僅當庭稱:原告因為Line操作還有
下載貼圖關係,就把對話刪掉了,只是刪掉前有截圖,後來,
我們有再提出原證10之屬於訴外人趙本寰之對話紀錄,這部分
的對話紀錄,是可以提供原本列印的云云(見本院卷第195頁
)。則原告既無法就前述可證明有其主張之兩造間買賣契約存
在之重要Line對話紀錄原始出處檔案,如實提出,被告否認其
之形式及實質真實性,衡諸現今之電訊通聯科技技術發展進步
,該等圖樣之列印,如無法比對原始出處可為證明,是否原即
已存在、是否內容尚有經過增刪修改而無法還原始及全部之內
容真意,尚無從確認。亦即,被告於此抗辯,應堪可採,兩造
間是否確有成立買賣契約,已屬有疑,依上開事證並無法證明
。
㈢況且,觀之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由該截圖上顯示之
名稱,僅能得知與其對話之人代稱為「JACKY」(見本院卷第1
5至23、79至105、119至125頁),並無法得知該代稱「JACKY
」之人,究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楊子凡?或者,與被告公司
有何關係?且關於Line對話記事本中之資料,對話之雙方,皆
可以隨時做內容上之刪除等等修正、更改時亦無須對話另方之
同意,對方甚至無從得悉留存、列印之對話記錄內容已遭刪修
等情,亦屬吾人日常生活上之經驗,如原告無法提出相當之舉
證,故更無從僅僅以該書面列印Line記事本中之內容記載,在
無其他積極事證下,遽認兩造間確有買賣如附表所示貨物、並
有被告尚有積欠買賣價金等之事實存在。
㈣至於,原告雖另主張其與訴外人趙本寰於111年9月7日Line對話
訊息中,訴外人趙本寰承認被告確實積欠原告約35萬元之貨款
,但因為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甚至到112年初,訴外人趙
本寰亦無法聯繫到楊子凡云云。此縱屬為真,亦係原告與訴外
人趙本寰之私人對話,訴外人趙本寰並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亦無可認為被告係由訴外人趙本寰處理及決定相關業務,
且原告亦稱:訴外人趙本寰亦曾為原告公司之名義上股東、又
為被告公司名義股東,則該原告法定代理人紀冠宏如真有告知
訴外人趙本寰兩造公司間之事務,亦屬私人間雙方面之告知而
已,如若訴外人趙本寰始終未代表被告與原告接洽或處理相關
事務,亦難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紀冠宏與其之部分對話提及貨
物或款項,即認定屬於被告積欠原告之貨款。且再考之該部分
對話記錄之對象,實際上,僅有白色小狗之頭像及記載:「趙
」之字樣,是否真正為訴外人趙本寰本人,亦難以認定外,觀
之對於發問金額部分,該對象亦有稱:問我幹嘛、你們現在貨
款到底多少、我沒在碰訂貨的啊、你不是說貨被他定到滿出來
了,所以沒錢付、那你跟他說啊......等語(見本院卷第131
至137頁),此等內容,亦可見並無法證明該對話之對象確實
知悉原告主張之上揭貨款債務是否存在,僅係一再因應原告一
方詢問或互為閒聊而為回應而已,無從可認被告主張與原告間
確有成立如附表所示貨物之買賣契約一事,已可得證明。是被
告否認該部分對話記錄之真實性,並抗辯:被告不受拘束等語
,即非無據。
㈤據上,兩造間之股東構成原即有所重疊,嗣後始為不同董事及
股東構成之兩公司,此有卷存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可按,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衡情,兩造間如有買賣交易,即應有相關契約
、帳務往來明細甚有報稅之稅務為對照、證明等,始可辨認就
為何者之商業活動或屬彼此間之交易。而原告僅以前述Line對
話截圖而主張被告有積欠上揭其所主張之貨款云云,既經被告
否認該Line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真正,或係屬兩造公司間之對話
內容,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確有買賣契約存在等節,故
原告仍執此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買賣價金款項云云
,舉證尚有不足,即無從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是本件原告本
件主張,因前揭舉證尚有不足,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依約給付買賣價金353,035元,及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所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其他再聲請調
查之事項(包括傳喚原告公司股東為證人等),經核均於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難認有必要性,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附表:
編 號 貨號 商品名稱 單價 (新臺幣) 數量 總價 (新臺幣) 說明 備註 1 無 貨款 291,891 被告與原告分開經營前,自原告公司取走之貨物 2 無 遊戲王一番賞 21,800 1 21,800 3 無 娃娃機台跟耳機 40,000 1 40,000 4 無 訂貨單 10,649 111年1月13日訂貨單10,649元,以及百景一番賞47,000元。 5 無 百景一番賞 23,500 2 47,000 6 0000000000000 Animal Life 狗瑜珈大師(日本盒玩) 99 8 792 111年1月22日訂貨共2,364元 (見原證2-2第1頁、原證15第1頁) 7 0000000000000 卡娜赫拉的小動物一起來搗蛋 150 6 900 8 0000000000000 精靈寶可夢公仔噴火龍&小火龍 336 2 672 9 0000000000000 異端鋼彈機動戰士鋼彈SEED組裝模型 294 1 294 111年1月26日訂貨共10,441元 (見原證2-2第2頁、原證15第2頁) 10 0000000000000 鋼彈組合模型強化模組 630 2 1,260 11 0000000000000 組裝模型鋼彈創壞者對戰風雲錄熾烈鋼彈 420 1 420 12 0000000000000 POP UP PARADE戌神沁音[日版] 659 4 2,636 13 0000000000000 POP UP PARADE 貓又小粥 659 4 2,636 14 0000000000000 鬼滅之刃胡蝶忍 1,065 3 3,195 15 無 雷姆一番賞 23,500 2 47,000 111年1月28日雷姆一番賞47,000元(見原證2-2第2頁) 16 0000000000000 沖田總司靈基再臨 2,021 1 2,021 111年2月8日訂貨共12,202元(見原證2-2第2頁、原證15第3頁) 17 0000000000000 POP UP PARADE 紅豆Azuki貓娘樂園 664 4 2,656 18 0000000000000 POP UP PARADE 貓娘樂園椰子 664 4 2,656 19 0000000000000 Good Smile Company不起眼女主角培育法Fine加藤惠 2,995 1 2,995 20 0000000000000 由崎司 總之就是很可愛 937 2 1,874 21 000000000000 鞋子扭蛋 95 30 2,850 111年2月12日鞋子扭蛋共2,850元 (見原證2-2第2頁、原證15第4頁) 22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520 6 2,166 111年2月15日拉普拉絲娃娃*6共2,166元,記載於2/18(見原證2-2第2頁、原證15第5頁) 23 0000000000000 figma Styles 簡單斗篷(黑) 273 1 273 111年2月18日訂貨共28,975元(見原證2-2第2頁、原證15第6頁) 24 0000000000000 figma Styles 簡單斗篷(赤) 273 1 273 25 0000000000000 傷物語 姬絲秀忒・雅賽蘿拉莉昂・刃下心模型 3,768 1 3,768 26 0000000000000 Good Smile POP UP PARADE我英渡我被身子 658 4 2,632 27 0000000000000 POP UP PARADE 天元突破 紅蓮螺巖 庸子 658 2 1,316 28 0000000000000 英雄聯盟索娜模型 1,366 1 1,366 29 0000000000000 芙拉蒂蕾娜·米利傑 979 1 979 30 0000000000000 我的英雄學院綠谷出久隱匿裝 1,114 2 2,228 31 0000000000000 爆豪勝己 隱匿裝Ver. 我的英雄學院 劇場版:世界英雄任務 1,114 2 2,228 32 0000000000000 我的英雄學院 轟焦凍 隱匿 1,114 2 2,228 33 0000000000000 Re: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拉姆 羅茲瓦爾之戰Ver. 1/7比例模型 4,301 1 4,301 34 0000000000000 航海王 BANPRESTO CHRONICLE MSP 薩波 483 2 966 35 0000000000000 我的英雄學院 THE EVIL VILLAINS vol.3(B:渡我被身子) 336 1 336 36 0000000000000 航海王CHRONICLE索隆 517 1 517 37 000000000000 BanPresto - My Hero Academia - The Evil Villains Vol.4 Statue 336 1 336 38 0000000000000 我的英雄學院 THE AMAZING HEROES vol.16 盧米利昂 336 1 336 39 0000000000000 海賊王戰鬥記錄收藏香吉士蕎麥麵面具雕像 336 2 672 40 0000000000000 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 拉姆 小惡魔造型 336 1 336 41 0000000000000 雷姆《Re: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 336 1 336 42 0000000000000 尼爾:人工生命 1,114 2 2,228 43 P-TA383000 【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Coreful 雷姆帕克形象 328 1 328 44 P-TA383100 328 2 656 45 0000000000000 Figuarts ZERO 航海王 大和 雷鳴八卦 1,233 2 2,466 111年3月8日訂貨共5856元(見原證2-2第3頁、原證15第7頁) 46 0000000000000 航海王 DXF 和之國 vol.1 光月桃之助 336 5 1,680 47 0000000000000 和之國 Vol.1 景品模型-索隆《海賊王 One Piece》 336 5 1,680 48 0000000000000 阿克婭花魁公仔模型 4,135 1 4,135 111年3月11日訂貨阿克婭花魁4,135元(見原證2-2第3頁、原證15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