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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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67號
原 告 廖宜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宜錦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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