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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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張若家即鍋來了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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