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6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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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727號
上訴人 邱宥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智閔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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