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7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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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210號
原 告 蔡健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鼎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
,4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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