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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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77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7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達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靜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澤文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77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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