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71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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