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訴字第7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瑋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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