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6號
原 告 邱淑茹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
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