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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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陳心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
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5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
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
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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