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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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8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潘彥凱(原名潘宗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車停放於原告所經營之Times高雄復
興一路停車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及違約金新臺幣3500
元。經查,被告住高雄市林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營業停車場位於
高雄市○○區○○○路000號,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
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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