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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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8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鍾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9,300元,係小額
事件,原告為法人,且其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
,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提購物分期付
款申請暨約定書影本1份附卷可按,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
雄市左營區,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稽
,是依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等規定,自應由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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