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5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9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王辰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
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
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有起訴狀及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可稽,兩造訂立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雖
曾約定就其契約內容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管轄,有該契約影
本在卷,惟查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
幣10萬元以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