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6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26號
原 告 趙亞伯
被 告 發宿火他果皮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薄季凡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