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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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張震寰
被 告 黃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
12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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