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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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71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被 告 劉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2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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