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聲字第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范紋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佩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
年度北小字第309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范紋譩聲請交付其與相對人韓佩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096號,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了解開庭時的實際對話全部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系爭事件之被告,依法得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惟系爭事件之112年9月19日開庭內容已詳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中,自得聲請閱覽系爭事件之卷宗即可明瞭,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以閱覽筆錄而不可達成其目的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既未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從而,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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