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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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劉鴻傑律師(即陳浩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信用卡契約之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甲方及其保證
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
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
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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