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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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桑和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板簡字第3387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1,46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2,700元(計算式:0000-000=27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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