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益助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1,6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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