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賢
訴訟代理人 洪士棻律師
被 告 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
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第11條約定:「因本租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
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