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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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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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訴訟代理人 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絕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
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佰壹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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