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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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林坤煌
複 代 理人 蕭人杰
被 告 孫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案號為113年度北小字第97號)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
國113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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