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3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唐自強
訴訟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3萬4664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