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40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許楚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苡瑄、林珉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係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6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惟查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
限於因被告林苡瑄、林珉丞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損害,而原
告起訴請求賠償之機車修理費係屬財物損失之損害賠償,非屬前
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故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另徵裁判費。又原告關於上開財損
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元(見本院112年
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卷第10、43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
分財損請求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