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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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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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550號
原 告 詹智翔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
司、劉惠珍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劉惠
珍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且經臺灣士林地方院以112年度湖簡字第1706號裁定
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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