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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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744號
原 告 楊加風
被 告 呂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鶯歌區,有原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既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
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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