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返還借款
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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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0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侑如
被 告 陳其睿(即黃乃芳之繼承人)
陳畇治(即黃乃芳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俞誠(即黃乃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乃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拾陸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乃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乃芳之遺產範圍內以
新臺幣肆拾陸萬零伍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乃芳於民國111年9月1日與
原告簽訂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7年(84期),利息按原告個人金融放
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79%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1
2.37%),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按原約定利率1.2倍計算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起後回復依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
利息,詎被繼承人黃乃芳自112年7月1日起未依約繳款,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60,557元,又被
繼承人黃乃芳於112年5月7日死亡,被告為被繼承人黃乃芳
之繼承人,均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
乃芳之遺產範圍內就被繼承人黃乃芳之上揭債務負連帶清償
責任,迭催不理,爰依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
聲明如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陳其睿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希望能夠分期
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㈡被告陳俞誠兼被告陳畇治法定代理人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
沒有意見,希望能夠分期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
請書、線上成立契約、注意事項、信用借款約定書、網路銀
行服務條款、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被繼承人黃乃
芳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
16644號卷第16-33頁、本院卷第45頁),復被告均自陳對於
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乃芳之遺
產範圍內就上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洵屬有據。
㈢至被告均抗辯希望能夠分期還款云云,惟按債務人無為一部
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
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民法第
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民法第31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
過認法院有斟酌債務人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
權,非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權利(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上字第11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
被告雖均請求分期給付,惟其並未提出證據資料釋明其境況
,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認尚難准許被告分期清償,是其所辯
,均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乃
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 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60,557元 陳其睿 陳俞誠 陳畇治 自112年07月01日起 至112年08月01日止 年息12.37% 自112年08月02日起 至113年03月01日止 年息14.844% 自113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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