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履行契約(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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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永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珠
被 告 鄭慈祥
蔡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
月○○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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