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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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9號
原 告 謝中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起訴狀載
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175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
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執行債權額新臺幣9萬5500元,訴訟標的
金額9萬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於民國113年
1月30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扣款之1萬8749元應予返還,訴訟標
的金額1萬87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第一審裁判
費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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