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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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1號
原 告 劉心祺
被 告 楊博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劉心祺起訴請求被告楊博智清償借款等語,惟被
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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