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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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9號
原 告 蔡佩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潔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8條規定,
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5萬元,並未具體
表明其原因事實,被告之行為究係造成原告何財產或非財產
上之損害,包含受損害之時間及金額若干均不明,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其訴。
三、提出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並依個別項目分項舉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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