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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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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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6號
原 告 南順興
被 告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11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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