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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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詠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宗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
度北簡字第777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北簡字第七七七六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之和解過
程,是否有就「租金」一詞合意定性為「使用費用」之情形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民國112年12月11日庭期開庭內容
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776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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