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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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葉立緦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事件之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茲因對造對其提出刑事侵占之告
訴,為整理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時之
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經核合於前揭規定,爰准許發給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
庭錄音光碟,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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